范先生:《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里我根据该条例的主要规定给你进行解释。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所以,你们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民办非企单位也应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根据规定,如果你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应该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应该享受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应该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但是如果你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或者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你就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另外,如果你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你休年休假的,经你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你休年休假。但是对你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你的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果你所在单位不安排你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你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老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