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xiaoyueyue 日期:2014-04-06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快4年了,许多从2008年1月起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第二份合同即将到期,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的将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近来,不少职工打电话咨询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本报特邀请专业人士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到底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1:老刘和小李是一家企业的同事,到2011年10月,老刘在本单位工作十年,而小李两年期的第一份合同到期,两人都愿意在本单位继续工作,到了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时候,企业的劳资人员拿出了两份一样的合同样本,和小李签订的是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和老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李不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什么不一样?


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祁伟解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名称是相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说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的第一款规定,可以看出其中的差别,即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合同终止时间,来区分两种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终止时间就是固定期限,无确定合同终止时间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连续签二次固定期合同从何时起算?


案例2:小王是企业的一名职工,他从2006年来企业签订第一份合同期限至2009年,2009年又续签了一次两年期劳动合同。眼下,第二份合同即将到期,小王想知道他接下来是否就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祁伟律师解答:这种情况是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是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应当自2008年1月1日之后。本案例中小王2006年第一次签订合同不能计算在内,而应以2009年续签的劳动合同起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


第一个案例中的老刘因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他认为自己捧上了“铁饭碗”,就有时不打招呼就不去上班了,企业劳资员通知老刘给予其警告处分,如果再有不请假就不上班的情况就要照章办事,要和老刘解除劳动合同。老刘问:自己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能解除劳动合同么?


祁伟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罗列了14种情况,而上案例中老刘的行为就属于其中一种,因此,老刘所在单位完全可以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老刘的劳动合同,所以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是“铁饭碗”。


关于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案例小李想知道,自己什么情况下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祁伟律师解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分为可以、应当和视为订立三种情况:一、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就是说,企业和职工在双方商议都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应当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三、视为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